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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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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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