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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将多次视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但对多次的构成标准没有具体认定。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属于累犯,应当重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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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从通常的情节严重或恶劣的几个因素去考虑: (1)次数; (2)人数,规模; (3)手段; (4)结果; (5)发生时间、地点; (6)被害人情况; (7)动机卑劣程序; (8)行为人一贯表现; (9)行为人对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伴随情况的处置等。因此,“情节恶劣”应有以下几要素:(1)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2)使用凶器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殴打同一人,也包括多次殴打不同的人;(4)因随意打人受过治安处罚一次,再次随意殴人的;(5)一次殴打多人的;(6)殴打弱势群体的;(7)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8)随意殴打他人,致被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9)打人取乐,有侮辱情节的; (10)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的,或在群众性聚会期间殴人,或在公共场所殴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多次寻衅滋事的认定:“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及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对于行为人基于一次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公共场所同时对在场的多人进行随意殴打,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强拿硬要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多次可视为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多次挑衅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法律在时间跨度上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起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有下列挑衅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2)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3)强迫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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