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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
XX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XX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XX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XX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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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XX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XX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XX审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方案。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备案。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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