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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39条

2022-09-22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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