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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名字,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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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名字,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三是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需要通过代持人进行,如果代持协议约定不明或者代持人不守信,则股东权利的行使没有保障;四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五是代持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1、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股权代持协议只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股权,只能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 2、即使显名股东的人品特好,亦不能保证其完全遵守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 3、人有旦夕祸福,如果显名股东不幸去世,他的继承人要求分割他名下的股权。
隐名股东风险包括合同起草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合同起草的风险主要是代理协议的起草是否完善。如果不完善,很容易产生纠纷;二、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如果不记录实际股东的姓名,实际股东的地位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这为股东行使权利设置了障碍。二是代表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权利,如擅自出让股权或滥用表决权。第三,隐名股东需要通过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利。如果代理协议不明确或者代理人不守信用,股东权利的行使得不到保障;第四,由于代理人自身原因,诉讼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以其名义执行代理股份。第五,代持人意外死亡的,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可能涉及继承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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