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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是: 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2、延期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价款或报酬的逾期利...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如下:1。只有在特定关系中发生违约行为,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2、当事人违约是有过错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不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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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结合(《》》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并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届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合同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 1、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合同约定了其他违约责任的,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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