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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西省的有关规定中了解到,若是行为人有实施扒窃行为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而此时对扒窃的处罚,一般是给予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
扒窃的处罚是怎样的1、扒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就应该认定为是扒窃。2、财物数额较大或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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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1]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从江西省的有关规定中了解到,若是行为人有实施扒窃行为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而此时对扒窃的处罚,一般是给予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但是也可以单独判处罚金或者在上述人身刑的基础上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1条规定,就聋哑人扒窃的治安处罚做出以下解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根据规定,我们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只要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聋哑人或盲人,就不受处罚。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须是由又聋又哑或盲引起,即又聋又哑或者盲是导致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果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故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违反治安管理,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处罚。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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