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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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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明;(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依法取得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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