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目前对于破产企业债权回收的途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进行债权回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
目前对于破产企业债权回收的途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进行债权回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①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②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清算自然是让企业归于解散的,破产清算结束后,企业归于消灭 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权的主体不想让企业归于解散,有他们出面,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的债务得到缓解或者保证,从而是企业可以存续 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个道理,只不过这里需要企业自己出面跟债权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存续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后,企业就不必解散了。
在立案之前,积极追讨审判实践证明,破产还债程序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自己的申请。每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立案之前,都经历了充分的协商和酝酿阶段。破产企业申请破产不是一时兴起,而是几个月甚至几年前就有破产的想法。因此,有破产计划的企业应牢牢把握破产申请的准备阶段,加大债权清算力度。此时企业没有破产负担,债务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债的想法,应该是追回债权的好时机。立案后,依法追回立案后,根据破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业务经理提供线索。如有必要,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和法官将前往债务人所在地。要不断更新观念,催收债权不是以回收现金为唯一途径,而是大胆尝试以物偿还债务还债务。只要有实现价值的物品,无论是动产还是房地产,还是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等。),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打折收款,以免错过收款机会。结合职能部门,加大清算力度的破产企业的债权大多是在业务往来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数债权是经办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导致债权长期无法回收,甚至内外勾结,吃内扒外,出卖企业利益,中饱私囊。对于这类债权,首先要做好经办人员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他们能端正态度,澄清认识,积极配合,落实债权,可以既往不研究;如果执迷不悟,强词夺理,消极应对,蒙混过关,可以按照职责范围移送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于拒绝解释债务人下落的经办人,可以根据诈骗嫌疑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聘请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专门收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7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