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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禁毒法》第40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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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办法》针对强制戒毒行政复议时效“第五条”规定: 对需要送人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决定,并对戒毒人员进行审查。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规定: 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人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强制戒毒办法》“第七条”规定: 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活中,有时国家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对违章做出处罚,这种处罚行为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为我们所熟悉,但是有些行政行为我们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持戒毒人员生活区整洁,定期组织戒毒人员理发、洗澡、晾晒被褥,保持其个人卫生。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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