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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仲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庭参加仲裁有,应当委托律师参加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辩,是针对原告的诉求来做出的,原则上是一一对应的。通俗的讲,就是被告对原告的诉求发表自己的看法。答辩完了,就是举证质证环节,这个环节,作为被告就要为自己的答辩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那答辩就成了无本之木,缺乏说服力。做好答辩,一定是以明确事实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而形成的。
一般是发出公告的第93天为开庭日期。 1、93天的计算:公告时间60天,举证时间30天,开庭传票必须提前3天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所以,一般是定在公告发出的第93天开庭。 2、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而采取的非正常的送达方式。 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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