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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2、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按照江西省2017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第七条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该法最大的变化就是一对夫妇提倡生两个孩子。新旧变化之际,社会抚养费怎么收?新法生效前出生的二孩依然属于超生,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新法生效后生育的二孩是合法的,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2016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规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了具体规定,未婚先育者也被列为征收对象。《办法》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非独生子女而违规再生育一胎的,需向有关部门缴纳3.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对未婚生育者,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需缴纳1.7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并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需缴纳1.0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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