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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
特别自首具体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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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授权律师代理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理提起诉讼、应诉,提供有关证据,发表代理词,进行一般性辩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由此可见,无具体授权的全权代理为一般代理,非全部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对案件的有关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据此得知,特别代理时的代理事项比一般代理的代理事项宽泛了许多,但也并非全部代理。
特别累犯:(一)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的构成特征为可以的,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三)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特别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犯罪分子特别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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