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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是否可以申报抵销

2022-02-15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的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六十条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 (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 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债务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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