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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专用候客区域或临时停靠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在未设置专用候客区域及临时停靠站点的其他道路,客运出租汽车可按照不影响交通和方便乘...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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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包括规划专家和人大代表。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形式、议事规则和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本市依法实施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许可。城乡规划许可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公安、交通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二)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不得超范围经营;(三)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将本人服务监督证放置在规定位置;(四)仪表端庄,服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礼貌待客。载客时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内设施,不在车内吸烟,正确使用车载对讲设备;(五)待租乘时显示“空车”标志,夜间开启标志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六)正确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损坏后立即停止营运,修复后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运营;(七)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标示价格、结算费用、使用票据;(八)载客后不得无故终止服务或者更换车辆;(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同乘;(十)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按照乘客指定地点选择最近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征得乘客同意;(十一)拒绝乘客提出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说明原因;(十二)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便利,发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十三)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十四)发现乘客遗失的物品,应及时归还失主,或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十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服从停车场(站)的管理,自觉维护运营秩序;(十六)保证运营服务数据采集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十七)合同约定应遵守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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