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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虚开发票行为。包括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 ...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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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一样。 2、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立案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会被追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查明,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辛某某、李某(均在逃)在东安县成立了东安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蒋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以每月二千元的工资聘用文某某为公司员工,预谋通过该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2013年6月1日至9月31日,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他人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先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0份,票面税额共计1864144.54元,被告人蒋某某非法获利十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票面税额507772.66元,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2、2013年7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河南某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票面税额84455.15元,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3、2013年7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安徽某医药采购站有限责任公司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票面税额847330.58元,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4.2013年9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税额424586.15元,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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