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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⒈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⒉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⒊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⒋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⒌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⒍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⒈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⒉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⒊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⒌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⒍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⒎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担保主要包括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这五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法行使留置权,不需要双方约定。其他四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需要选择: 1、保证担保 由保证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担保 (1)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拥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应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物的,应出具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或承诺书)。 (2)权属不明或有争议、危房、已经或将要纳入拆迁范围以及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不能作为抵押。抵押物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抵押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房产抵押应当依法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或预抵押备案证明。 3、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 (1)借款人或他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达到贷款额度的80%以上。 (2)以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后,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金额达到贷款余额80%的标准时,其保证人自动解除保证。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4、质押担保 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物进行足额担保。出质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物冻结、止付手续,质物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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