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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如下: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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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是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规定,对于不起诉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通过路口的规定。 一、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交叉路口”,也称为平面交叉路口,是指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交汇贯通的部位。交叉路口是交通的咽喉和枢纽,是交通流量的汇合地,车辆大多大此转换行进方向,行人络绎不绝在此横过道路,同时许多公共汽车、电车在此设置上下站。它是道路网中道路通行能力的“隘路”和交通事故的“多发源”。交通堵塞主要发生在交叉路口,并往往造成车流中断,事故增多,延误严重。因此,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和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距路口100米到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必须同时开转向灯;在夜闯还须将远光灯改力近光灯。 2.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遇路口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4.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向左转弯的车辆必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向右转弯的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行驶,并且在同车道前方有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6.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这里所说的“优先通行”,是指: (1)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2)道路不分干路、支路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3)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者右转弯的车先行。 (4)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行驶的车先行。
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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