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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没办法征地,只能从国家已经征收的土地上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的。《》等法律法规对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程序有明...
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依法予以处理、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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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性 就《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来看,预征收的这一程序是不符合该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房屋征收决定程序、房屋征收评估程序、房屋征收补偿程序、房屋的搬迁与拆除等四个程序,且这四个过程是有顺序的。 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再进行房屋征收评估程序,然后才能到房屋征收补偿程序,才能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预征收模式的安置补偿方式恰恰是与《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是相反的。 一般来说,因为预征收模式是与国务院590号令《条例》的规定相左的,不符合该征收规定,理应视为不合法的。但是,实践中预征收也有一定的好处,它具有签约速度快、征收成功率高的特点,这在征收过程中是非常受征收方欢迎的。 但是对被征收人来说,面临的风险包括:(1)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就直接与征收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2)预征收签订完的协议是否可以反悔;(3)因不懂法律而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补偿过低是否可以要求追加等。 2、合法性 不过,在一些地区,预征收获得了相应的认可,比如在北京地区。《北京市的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中规定了:“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因此,如果是在法律法规允许预征收的地方实施预征收的,则其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合法的。 以上就是ask.com编辑整理的土地预征收合法吗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果是在法律法规允许预征收的地方实施预征收的,则其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合法的。所以提醒大家不要认为预征收协议就不是合同,就可以稀里糊涂、随便签字。虽然“预征收协议”是在征收之前签订的“预合同”,但是该协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是可以生效的。一旦,协议生效如果后期再想维权就比较难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ask.com律师。
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征收土地公告;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 6、报批征地补偿方案; 7、批准征地补偿方案; 8、土地补偿登记; 9、实施补偿,交付土地。
私人没办法征地,只能从国家已经征收的土地上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的。《》等法律法规对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程序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征地前告知指的是政府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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