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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天数折抵刑期,即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减去行政拘留的天数为犯罪分子收监执行的天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
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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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一、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规定的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期满,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把前后两罪的刑期总和计算,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刑罚执行期限; 三、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间内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对原判刑期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但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拘役的相应缩短的缓刑考验期最低不能少于二个月,被判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被宣告缓刑的,原判的附加刑不适用缓,在缓刑考验期内附加刑同时执行。
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撤销缓刑的流程: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时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无本法第七十七条限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时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裁判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无裁判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裁判,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限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时限内,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限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坐牢罚。 ?律师建议:可以明白,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是在考验期间发现或者在考验期结束才发现,均对缓刑和假释没有影响,一律撤销缓刑或者假释,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和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数罪并罚。关于漏罪,由于缓刑和假释的考验期已经结束,视为该罪的刑罚执行,发现漏罪,按漏罪触犯的刑法规定的刑罚处理,不受前缓刑和假释的影响,遵守考验期的规定,才有可能不在执行原判刑罚,获取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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