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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的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下列人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1)未成年子女;2)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3)其他对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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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下列人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1)未成年子女;2)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3)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下列主体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 1、未成年子女; 2、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3、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等。 如果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包括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等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根据我国婚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一)未成年子女; (二)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三)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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