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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1]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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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根据诚信原则应承担的通知、合作、保护、保密等合同附带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具体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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