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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判定可以参照下列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双方责任划分以交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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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需要看案情。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将介入调查,按照高速公路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确定各方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无责任。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验检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证书。
1、如果在路口,机动车应付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4项:交叉路口不得超车。 2、如果普通道路上,机动车应付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2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3、行人应付事故的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这与过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在适用严格责任场合,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原则,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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