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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业主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个体工商业主生产经营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三)从业人员十人以上的;(四)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禁止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营运。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使用消防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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