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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造成了伤害是归公安机关受理。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不需要报警。《民法典》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
高空坠物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不需要报警。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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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不一定属于警察管。如果高空坠物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的,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该案件归公安机关受理。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不需要报警,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高空坠物纠纷。
(1)单独实施: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此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实施状态。 (2)相对集中实施:也称为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是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意义在于避免行政执法中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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