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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不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二...
差额选举 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我国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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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这种选举的缺陷,主要是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缺少选择的余地,容易使候选人成为变相的指定当选人,不利于发扬民主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往往使选举成为走过场的形式。 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不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不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选举时,候选人名额按选举法或有关章程比应当选的名额多,由选举人自由选择投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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