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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落实。(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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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责任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管辖。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都属于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具体有以下: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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