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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所属级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科学...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运用数字化存储手段系统记录和归档相关资料,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研究和成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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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和植物、动物等原材料。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三)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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