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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停止执行死刑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重新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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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也简称为自侦案件,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在自侦的过程中,如果需要逮捕人犯时,先由负责案件侦查的业务部门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理由,然后转由负责审查批捕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批捕部门指定专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后,经集体讨论,提出是否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决定逮捕通知书》,经检察长签发后,加盖公章,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派员协助执行逮捕。
刑事案件到达检察院后,检察机关一般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起诉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天。
1、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2、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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