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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政行为的特点

2023-06-03
要式行政行为一般会产生特定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式”虽然在客观上是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要求,但实际上与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联系。因为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复杂多变性,而且极具时效性,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其进行过多的形式上的限制。但现代法的公平、公正以及保护人权原则的普遍性,又要求法律不得不对某些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规制,以此来平衡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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