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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受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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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规模及监理单位的能力,项目法人可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单位工程或阶段的监理,但必须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监理效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三大控制”、安全和环保控制、合同执行情况、信息管理及其它有关对建设项目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等方面。
监理单位在工期控制方面的职责:(一)审查承建单位开工前提交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措施、开工报告和施工进度计划;(二)组织审批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协助项目法人编写单项工程开工报告;(三)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发现工程进度与合同进度不符将影响总工期时,监理单位视其影响的原因要求责任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四)定期向项目法人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工程进度会导致合同工期延误时,提出改进方案或终止执行合同的详细报告,供项目法人采取措施或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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