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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特殊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一、一方的婚前财 新法实行以后,除有特殊约定外,所属权不再随时间变化,在离婚时也属个人所...
1、离婚的时候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能分割的只有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专用物品、因身体损害而得到的赔偿都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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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时候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能分割的只有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专用物品、因身体损害而得到的赔偿都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如果赠与合同中说明是赠与个人的,那也是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一方以下的个人财产不会分割: 一、婚前财产。 根据《民法典》,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受法律保护,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共同使用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人身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因事故造成身体损害,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人身属性。根据我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为共同财产。 四、个人生活用品。 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例如男方的剃须刀,女方的化妆品,以及双方各自的衣服等,都属于个人财产。 五、彩礼.嫁妆。 彩礼通常是指根据当地的习俗,男方在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一定的礼物或物品。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如达成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这种赠与行为有效存在,彩礼归赠人所有。如夫妻婚后未将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不能要求分割。 另一方面,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对女方婚前的个人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的仍为女方个人财产。 六、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将夫妻婚姻存续期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只能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费用。 7、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 根据司法解释,离婚时只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即在分割前计算两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总额。但婚前收入仍为个人财产,不分割。
离婚时,以下几种财产是不能分割的: 1、婚前个人财产 除有特殊约定外,所属权不再随时间变化,在离婚时也属个人所有,不能将其平分! 2、赔款或补偿 这个其实是有区分的,如果是共同的生产生活的赔款或补偿就属于共同财产。但是法定私人的补偿则不算,比如军人的退伍费、职员重大事故医疗费、工伤补偿费以及个人保险等均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被平分。 3、个人生活物品 私人生活物品,比如男方的剃须刀、女方的化妆品,以及双方各自的衣物等,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平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问题,虽然说知识产权可能归属个人所有,但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收入却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要被平分的。 4、继承所得 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内,其中一方继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财产,在没有遗嘱特别说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前提下,一律视为继承者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被平分。 5、赠与所得及其他法定情况 赠与的物品视为受赠方私人所有,比如,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了房屋,即使子女是已婚状态,此房屋作为赠品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被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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