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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刑附民范围》)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侵财类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应当由办案机关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直接由办案机关追缴或责令退赔,这一规定看似省去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麻烦,但实践当中却将被害人至于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由于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其在刑事诉讼中就不具有当事人资格。
(一)是在刑事判决书中直接判决赔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二)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三)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诈骗案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回款项:第一种方式,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公安机关在办理诈骗案件过程中,依靠侦查手段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及银行账户,随着案件的进展,在案件结束后应将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第二种方式,被害人主动提起诉讼追偿。被害人主动寻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财产,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偿遭受的财物损失。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方式追款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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