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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可以入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根据《公司法...
分公司不可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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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可以入股。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能持有股权的民事权利主体。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入股。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控制、承担经营风险、享受全部经营收入的企业。想入股,只能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其他形式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实体,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是自然人; (二)有合法企业名称; (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必要的员工。
可以,但是一般来说股东不可以退股,但是股东的股权可以转让,公司也可以注销。《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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