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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巡视工作,严格执行下列规定:(一)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二)收到...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对巡视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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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巡视工作人员,是指巡视组巡视专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以及根据巡视任务需要抽调参加巡视工作的人员。本条例所称党委主要领导,是指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不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的巡视范围和对象包括:(一)军兵种、武警部队所属军级以上和直属师级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二)军兵种、武警部队机关部门党委班子及其成员;(三)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要求巡视的所属其他单位的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巡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巡视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在被巡视单位机关部门担任过团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在被巡视单位所属单位担任过师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二)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过直接上下级关系的;(三)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巡视工作客观公正开展的。巡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被巡视单位认为巡视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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