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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可以这样约定探视权: 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多少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
首先关于孩子探视权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对孩子的是法定的,也是不能撤销的。事实上父亲对孩子的探视权也是属于孩子的一部分权力,因此这个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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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 (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1、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在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约定。 2、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约定的方式:由双方就探望时间、期限、地点等相关事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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