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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效力的确认以登记为准,而非传统观念上的举行结婚仪式,只举行结婚仪式不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但是,我国法律同时也对事实婚姻做出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对未按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确定了如下认定标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知,我国《婚姻法》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线,区别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关系被确定为事实婚姻,这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我国《婚姻法》保护,解除事实婚姻适用解除一般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可以获得赔偿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简单的说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况,男方20周岁,女方19周岁,双方在父母的撮合下,举办了婚礼,不久之后还有了小孩,这样的年龄是没法领取结婚证的,只能等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后,双方补办结婚证,那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后才算合法夫妻的。附:《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个很重要的时间点:1994年2月1日。在这个时间之前,男方双方符合了结婚实质要件,结婚年龄满足,不具有不能结婚的疾病,不是近亲,就是属于事实婚姻了!也就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一个很重要的时间点:1994年2月1日。在这个时间之后,无论是何种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不是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处理。
是有条件承认的,对于不是登记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与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要件,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后的人如果要求,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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