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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保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控体系,实现对内部控制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监控,为实现内控目标提供保证。保险公司应当建...
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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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三年以上;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控健全;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四)最近一年内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六)净资产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 (七)最近四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保险公司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 (三)最近三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运营控制的内容和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效率和风险控制为中心,按照集中化、专业化的要求,组织实施运营控制活动。保险公司应当针对运营活动的不同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操作流程控制,确保业务活动正常运转,防范运营风险。运营控制主要包括产品开发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保全管理、收付费管理、再保险管理、业务单证管理、电话中心管理、会计处理和反洗钱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
内部控制报告的审议和报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上报中国保监会的内控评估报告应当附董事会声明,声明内容包括:董事会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履行了指导和监督职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不报、漏报、瞒报或提供虚假的内控评估报告的,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至一百七十三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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