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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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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和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1、擅自扩大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法定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条件是其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三种情形之一。 从规定来看,这三种情形的犯罪都应当理解为故意犯罪。然而,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时将一些过失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也随意予以延长。2、对该条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偏差。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管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都将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至三十日;(二)是对三种法定刑拘延长适用条件错误理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流窜作案的含义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也就是说流窜作案是指在两个市、县以上均有犯罪行为。然而,公安机关认为,只要是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外来人员作案,不管本人是否还在管辖范围外另有犯罪行为,均按流窜作案处理。 多次作案的含义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有时公安机关竟将两次作案的也按照多次作案情形处理,这显然不符合“多次作案”的法律解释。结伙作案的含义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对于这种非常明确的界定标准,公安机关有时也超出其范围来使用,将单独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按照结伙作案情形延长其刑拘期限; (三)是对延长期限产生错误理解。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对属于三种作案理由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三十日,而不是必须延长至三十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延长拘留期限时,在4至30日内任意选择。 3、执行中存在延长期限计算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因三种理由犯罪公安机关延长拘留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这里,延长的期限是指三十日,并非指一个月。但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并实际执行拘留期限时,均按一个月计算。
关于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回答为检察院办案第二次延长侦查期限是指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第一次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在第一次延长侦查期限届满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二个月侦查期限,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申请时间,但最迟应在第一次延长侦查期限届满当天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否则,第一次延长侦查期限届满而没有得到再次延长批准,而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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