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从有关资料送达中国保监会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文件不全、需要补交资料的,期限应当从申请人的补交资料送达中国保监会...
《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从有关资料送达中国保监会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文件不全、需要补交资料的,期限应当从申请人的补交资料送达中国保监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该申请人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机构是否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二)是否同意该申请人的申请;(三)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意见之日的前3年,该申请人受处罚的记录。
外国财产保险申请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外国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二)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三)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具体程序,适用《条例》及本细则有关合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解散的程序。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债务处理适用《条例》第三十条及本细则有关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解散的相应规定。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条例》和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与中国XX的有关规定。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设立适用《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细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65人已浏览
815人已浏览
6,219人已浏览
1,3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