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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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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监理业务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管理。未按照《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第31号令)的规定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以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名义开展通信监理活动。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通信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一)监理单位按照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二)在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编制要求;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者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当地省通信管理局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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