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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要素会构成盗掘古墓罪: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3、犯罪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 4、客观方面...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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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犯罪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 4、客观方面盗掘具有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国具有丰富的文物,其中相当部分是举世公认的珍宝。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毁坏,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中古文化遗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烈士墓等。如果行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关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所谓盗掘,既不同于单纯的盗窃行为,也不同于对文物的破坏行为,它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 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只对确定本罪适用的法定刑有意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能否构成本罪主体,法律无明文规定,根据其他有关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单位名义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可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宜对单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只要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出于故意,其对盗窃的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以下要素将构成盗掘古墓罪: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3、犯罪对象是国家文物保护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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