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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量刑、量刑与处罚金额、金额、量刑?

2022-03-0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体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所谓伪劣产品,从广义上而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性以外的一切伪劣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之中。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致使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2)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4)属于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的, (5)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 (6)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7)产品或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如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裸装的仪器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没有警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或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的等等; (8)失效、变质的等等。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象的伪劣产品,不是属于上述广义上的伪劣产品。成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对象的只能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等。如果不是生产、销售上述实质上的伪劣商品,虽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 l、掺杂、掺假,即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与原产品并不同类的杂物,或者掺入其他不符合原产品质量的假产品。如在芝麻中掺砂子,在磷肥中掺人颜色相同的泥土等。 2、以假充真,即生产者、销售者将伪造的产品冒充真正的产品,主要表现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或者原材料名称、产品所含成份与产品的实际名称、成份不符。如将党参冒充人参、将猪皮鞋冒充牛皮鞋等。 3、以次充好,即以质量次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次品冒充正品,将等次低的产品冒充等次高的产品,将旧产品冒充新产品,将淘汰产品冒充未淘汰产品,将没有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冒充获得了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等。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冒充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冒充没有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等。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便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要求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管是个体生产、销售者,还是单位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否则不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销售金额反映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行为持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销售金额与上述情节的严重程度都是成正比关系的销售金额大,反映出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大、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广、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而且,这种规定的可操作性强,便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处罚犯罪。 另外,依刑法第l49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合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本节所定其余各罪的,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处罚。同时,如果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本节其余之罪的,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体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实践中,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往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过失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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