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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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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来国内收养子女,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市(盟)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未患有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即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收养孩子: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若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除了以上条件,还需要注意的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同意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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