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
再审立案后,但是没有收到中止执行裁定,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拾得遗失物的人占有该遗失物是否会取得所有权?显然没有取得所有权,那么最终结果只有两个: 第一种情况、返还所有权人,那么所有权从未发生过转移,因此就没有“取得”一说,所有权没有发生过变动,何来取得方式的分别? 第二种情况、没有找到原所有权人,那么最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没问题吧,公告6个月,无人取得即为国家所有)。这里的物权变动关系是,6个月过后,原所有权人丧失对该物得所有权,那么物品就成为了无主物吧,那么国家自然是原始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因此基于拾得遗失物的原始取得,都是指的国家对于该物品的所有权取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97人已浏览
224人已浏览
299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