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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是有相应处罚法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对于学生出现了这样情况经学校屡次告诫不改的,就会进行惩戒,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就会开除。 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 学校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应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认定欺凌行为。学校一般应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学校可以根据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对欺凌者采取一种或多种相适应的惩戒方式,如对欺凌者给予批评责令欺凌者向被欺凌者当面赔礼道歉,取得被欺凌者谅解责令欺凌者在监护人陪同下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训诫纪律处分等。其中,对于未8周岁的学生不给予纪律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教育学校进行教育。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的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公安机关为主,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对于严重欺凌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涉及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主,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对于严重欺凌者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心情很能理解,但实际操作中有困难。首先刑事责任肯定是没有的,民事责任可以向法院起诉,但需要证据,而这类事件最困难的就是举证,没有证据在法院就是没有事实根据,会面对败诉风险。派出所的处理方式确实欠妥,但仍然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话,难以追究责任。建议给女孩请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以免造成长远的心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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