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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构成犯...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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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法定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形式、项目、标准;(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列为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对象的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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