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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粮食实施疫情监测制度,相应的监测技术指南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粮食进境港口、储存库、加工厂周边地区、运输...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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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调换检验检疫部门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进出境粮食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没有主动召回的;(二)进境粮食召回或者处理情况未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的;(三)进境粮食未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查验场所卸货的;(四)进境粮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拒不做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从事进出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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