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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复议是不开庭的,因为只有法院才需要开庭的,但是行政复议需要审查。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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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律)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行政复议法机关应当审查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不开庭的,因为只有法院才需要开庭的,但是行政复议需要审查。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审查终结可行政复议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案件的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是指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五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召开行政复议庭当面进行质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查。 第七条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中止审查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八条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终结的,书面告知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九条行政复议审查中发现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逐级报有权处理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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