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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柜台交易市场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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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生产经营规模符合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企业资产总额、销售额、职工人数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公布。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一年度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情况;(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实施情况;(四)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市政府就中小企业的特定事项作专项报告。
中小企业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的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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